摘要:
日前,重庆诗仙太白集团的204名职工为了向企业讨要被欠的3000多万元工资、加班费、失业保险金,向万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。谁知道,事儿还没办,他们却收到了一张34万余元的仲裁收费通知单。
细看此案的进程和细节,乖背之处比比皆是。首先是企业急于甩包袱而又不愿意付出合理成本,欠薪引起了被辞退员工的不满。企业总想以最低的代价换取最高的利润,与员工们发生争端并不鲜见。员工们无力讨回薪金,提出劳动仲裁申请。这时候,更怪的事情发生了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上来就要收取巨额仲裁费,而且必须预先收取。
尽管有《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》作为依据,但这笔钱该不该收还是很成问题:于情来说,本来就处境困难的职工们还不知道能不能要回钱,就得先凑钱交给管事的衙门,收钱者于心何忍?事实上,已经出现过多起职工交了五六千元却只拿到一张“不受理通知书”的情况。于理来说,今年5月1日即将实施的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中明确规定: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。若非这笔费用不合理,新法也不会将它一笔勾销。就算在新法没有生效前,这笔费用还是照收,为什么不能等职工拿到了被欠的钱,再从中按比例收取呢?事情还没办就先拿钱,能不能要回钱都要拿钱,这摆明了是把拿钱当作了首要目标,而劳动仲裁的结果反倒成了副产品。职工们一看仲裁的费用太贵,转而寻求相对“廉价”的司法救助,可是该仲裁委员会就是不肯出具不予受理的通知,职工们想打官司也打不成。强买强卖之势既成,职工们两头被堵,进退无门。
当今的劳资关系中,资方占有强势地位,劳动者的利益经常受到损害。劳动争议仲裁者本来应该站在公正的立场上,为被侮辱和被损害的一方讨回公道。可是在这起案件中,他们既无情又无义,死抱着一个理念过时的地方规范性文件,用繁文缛节堵死职工们的维权之路,以“阎王不嫌鬼瘦”的凉薄和贪婪,一定要从这些可怜的人身上榨出油来。就是坑蒙拐骗的奸商也不过如此吧?就是雁过拔毛的酷吏也不过如此吧?这样的劳动仲裁者实在是令人寒心。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《劳动合同法》细化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,该法第七章是关于违法责任的规定,其绝大多数条款是针对违法的用人单位的,只有“一条半”是针对劳动者的;用人单位一旦违反《劳动合同法》,多数情况下要付出几倍于月薪的赔偿或者罚款。可以说,法律的规定是详尽而到位的,但徒法不足以自行,劳动者能否讨得公道还得看仲裁部门能不能尽职尽责。从重庆的这个事例来看,某些地方的劳动仲裁机构并不令人放心。劳动者提起的仲裁越多,也就意味着他们创收的机会越多。即使将来劳动仲裁费不能收了,只要他们的指导思想没变,总会想出其他的收费名目,如果各方盯得紧,实在没有机会收费,其工作的积极性很可能大打折扣。
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基本职能是服务,“开门做生意”决不应该是他们办事的动力和目标。如果不能明确这一点,再好的政策和法律也将被歪曲和架空。《劳动合同法》和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等一系列良法逐步实施,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权力、责任日益加重,他们的指导思想端正了吗?基本素质到位了吗?他们准备好了吗?这是令人忧心的问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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